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蔬菜种苗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“五不进”和“十注意”丨育苗及机械技术交流活动
2016-05-26   来源:玉树农批网  作者:兽人飞   字体:【 】  浏览:66次   评论:0

5月26日,广东蔬菜育苗产业及机械化技术推广交流活动在广州举行。苗场、菜场、科研单位、技术人员以及蔬菜产业相关人士近30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。北京市盈科(广州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德法安邦律师团首席律师吴承泽作了《苗场如何规避法律风险,及蔬菜生产者如何维权》报告 。

随着育苗产业的发展,蔬菜种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样不容忽视。吴承泽律师结合种子法等法律法规,讲述了蔬菜种苗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,以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。

他介绍,种子种苗质量和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是两个主要方面,企业必须要通过严把种子、种苗质量关,以及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来防范。因为一旦出现纠纷,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民事赔偿等风险。

例如,民事赔偿风险包括:种子质量存在问题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真实、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真实;没有标签、没有使用说明,推定经营者存在过错赔偿责任等方面。赔偿项目往往由购种苗价款、可得利益、其他损失( 包括人工、化肥、地租)等。

因此,他建议蔬菜种苗企业在采购种子中要做到“五不进”。即

不进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的种子,不进没有经过审定、登记的种子,不进没有检疫证明的种子,不进没有批文的进口种子,不进质量低劣的种子。

同时,要注意与种子企业签订好合同。一是约定进种的种类、品种、承诺事项、违约责任等内容,二是把标签、使用说明等有关证件作为合同附件。

在销售种苗的过程中,他提出了“十注意”。即销售地域性;销售季节性;销售的广告。必须真实、不夸大;签订好购销合同;高度重视使用说明;专门制作运输注意事项;根据种子的生长特点,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技术人员到田间察看生长情况及病虫害等情况,并做好记录;留存销售的种子样品,以备发生质量纠纷时进行鉴定;对于试种的品种,必须与种植户签订《试种协议书》,明确有关权利义务、风险提示及法律责任;建立并保存种苗的销售档案。

Tags:苗企业 范的 苗及机 责任编辑:兽人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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